应急照明疏散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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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(蓄电池组)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,可以分为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、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、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4种形式。
应急照明疏散系统规范如下:
1、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,民用建筑、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:
(1)封闭楼梯间、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、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、避难走道、避难层(间)。
(2)观众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㎡的营业厅、餐厅、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。
(3)建筑面积大于100㎡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。
(4)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。
(5)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。
2、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、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;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。
3、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.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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